⊙陈婷婷 ○编辑 陈羽
保险业信息披露迎来新的纲领性文件。昨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较于2010年的版本,《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涵盖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新《办法》于今年7月起正式实施。
具体来看,在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中,《办法》要求新增“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同时,披露的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等信息,要详细到“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此外,在保险公司应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风险评估”这一项内容上,在保险、市场、信用和操作等主要风险的基础上,新版《办法》新增了对战略、声誉、流动性等风险的说明要求。
除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状况、重大关联交易等信息之外,《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应加入“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如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保险公司应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未来现金流假设、主要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等说明,同时应按照准备金的类别列示准备金评估结果以及与前一年度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
“让保险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化及阳光化,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增加保险行业的整体公信力,也有助于保险公司治理能力的提升。”业内人士分析道。
《办法》规定,如保险公司被发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等情况,监管部门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保险公司如违反规定的,除按照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外,还对其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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