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 银保监会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经查,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其他利益的行为
2017年1月至11月,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采用向投保人赠送加油卡、通过第三方向投保人赠送维修保养服务费等方式,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时任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王伟对其中向投保人赠送加油卡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时任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车商业务部总经理唐继勇对其中通过第三方向投保人赠送维修保养服务费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二、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
2017年8月,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编制报表编号为W50741244的报销单虚假报销会议费,公司并未实际召开会议。
时任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营业一部总经理陈黎对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一,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决定对唐继勇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上述行为二,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黎警告并罚款1万元。
附原文:
渝保监罚〔2018〕22号(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王伟,唐继勇,陈黎)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8〕22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131号14层1#、2#
主要负责人:周炯
当事人:王伟
身份证号:65270119640929****
职务:时任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新村6号****
当事人:唐继勇
身份证号:14010319690704****
职务:时任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车商业务部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251号****
当事人:陈黎
身份证号:51021119700822****
职务:时任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营业一部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菜家石堡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其他利益的行为
2017年1月至11月,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采用向投保人赠送加油卡、通过第三方向投保人赠送维修保养服务费等方式,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时任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王伟对其中向投保人赠送加油卡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时任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车商业务部总经理唐继勇对其中通过第三方向投保人赠送维修保养服务费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二、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
2017年8月,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编制报表编号为W50741244的报销单虚假报销会议费,公司并未实际召开会议。
时任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营业一部总经理陈黎对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一,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决定对唐继勇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上述行为二,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黎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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