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6月19日,湘保监罚发布了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信息。
经查,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太保财险南县支公司2017年报案号为DCHSW289581700****等4笔小龙虾保险赔案存在扩大赔付的问题,涉及扩大赔付金额21201.9元。
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经理熊伏民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太保产险湖南分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及相关个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4笔小龙虾保险赔案档案复印件及赔款支付回单打印件,熊伏民的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对熊伏民警告并罚款1.5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28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县政府旁)
负责人:熊伏民
当事人:熊伏民
身份证号:43230219680113****
职务: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经理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新湾镇明月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太保财险南县支公司2017年报案号为DCHSW289581700****等4笔小龙虾保险赔案存在扩大赔付的问题,涉及扩大赔付金额21201.9元。
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经理熊伏民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太保产险湖南分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及相关个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4笔小龙虾保险赔案档案复印件及赔款支付回单打印件,熊伏民的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对熊伏民警告并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6月11日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6月19日,湘保监罚发布了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信息。
经查,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太保财险南县支公司2017年报案号为DCHSW289581700****等4笔小龙虾保险赔案存在扩大赔付的问题,涉及扩大赔付金额21201.9元。
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经理熊伏民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太保产险湖南分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及相关个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4笔小龙虾保险赔案档案复印件及赔款支付回单打印件,熊伏民的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对熊伏民警告并罚款1.5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28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县政府旁)
负责人:熊伏民
当事人:熊伏民
身份证号:43230219680113****
职务: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经理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新湾镇明月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太保财险南县支公司2017年报案号为DCHSW289581700****等4笔小龙虾保险赔案存在扩大赔付的问题,涉及扩大赔付金额21201.9元。
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经理熊伏民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太保产险湖南分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及相关个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4笔小龙虾保险赔案档案复印件及赔款支付回单打印件,熊伏民的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太保产险南县支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对熊伏民警告并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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