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亲同判实刑,罚没3573万,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判了!事出华夏基金前交易员,200万本金获利近9倍
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一度震惊业界。而今交易员与父母双亲一道,同获3年-6年不等的实刑,被罚没总金额达3573万元,更令人唏嘘。
券商中国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重庆市一中院对重庆市公安局侦办的“王某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涉案嫌疑人均获实刑。该案为全国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根据判决书:
1、主要犯罪嫌疑人时任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某获刑6年6个月,判处罚金900万元;
2、其父王某某获刑3年6个月,判处罚金210万元;
3、其母宋某获刑4年,判处罚金690万元;
4、且违法所得1773.66余万元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涉案当事人均未再上诉。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知名大学法律系毕业高材生,案发后研究了大量判例资料,与其父母构筑了牢固的心理防线,始终紧闭牙关,这也成为了中国证券史上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
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人士表示,本案的证明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00万本金两年半获利近9倍
2014年底,公安部交办“华夏基金管理公司郭某等4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获利5261万元”重大案件线索,指定由重庆市公安局管辖。
其中一条线索查明,嫌疑人王某伙同其父母王某某和宋某,利用王某任职期间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动用不到200万元的资金,通过关联账户交易股票,交易金额8.78亿余元,非法获利1773万余元。
证监会稽查部门移交的线索显示,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涉案账户与华夏基金旗下多只基金的趋同度高度匹配,平均达到90%以上。王某父母承认自己对涉案账户的控制操作,但却否认接受王某的指令交易股票。王某本人也始终拒绝承认与账户交易的关联关系。
稽查人员从公司其他交易员的口中了解到,该基金公司2011年8月8日之前有一个所有交易员通用的公共账户,后因公司内控升级而关闭。
在公司配合下,稽查人员顺利地拿到了王某每次登陆公共账户的时间。在对比数据之后,稽查人员发现王某登陆公共账户与涉案账户交易的前后关系高度吻合。由于涉案账户开立时间较早,交易持续时间长,账户交易时间距离调查时间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范围。本案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2014年10月左右,重庆市公安局接办该案,在全局抽调精干警力,以经侦总队为主成立专案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在他们看来,前期掌握的客观证据不能够直接证明王某将未公开信息传递给其父母和指示父母进行交易的过程。在口供未取得突破情况下,如何证明王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是本案难点。
面对仅有的一堆客观交易数据,专案组想到客观归罪。对于任何一名刑事侦查员来说,要把“零口供”案件办成铁案都是挑战。
专案组经过缜密分析,将账户交易特征进行比对:
第一方面是以王某入职华夏基金至2011年8月8日为界,调取王某父母在此之前、期间以及之后的账户交易特征变化进行比对。
专案组发现,王某父母的账户在其进入基金公司之前的操作符合典型的散户交易特征。
在王某入职华夏基金一段时间之后,王某父母控制的账户资金量明显增大,更重要的是交易特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几十上百万的资金只买入一两只股票,并且快进快出。二次转折发生在2011年8月9日。在公司交易员公用账户停用之后,涉案账户将股票清空,并部分账户销户,仍在交易的个别账户又恢复散户交易特征。
第二方面是针对涉案账户与华夏基金基金产品的趋同性方面,专案组也进行了更加细致的排查。考虑到王某的债券交易员身份,从按日排查,到交易时间精确到秒的排查,再到账户趋同度的比较。为了保证比对万无一失,专案组办案人员多次前往交易所查询数据,修正数据比对方案。
最终的结果基本印证了专案组“三个时间的匹配”的逻辑,即:
先有基金经理交易指令下达,才有王某看到,王某传递信息之后,其父母才进行操作交易。单个账户匹配度最低的也是在85%以上,“也即从客观上排除了王某父母交易在前的可能性。”
涉案人员均获实刑,罚没3573万元
什么是“老鼠仓”?
“老鼠仓”又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金融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如本单位受委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规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转嫁风险。
根据判决书,主要犯罪嫌疑人时任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某获刑6年6个月,判处罚金900万元;其父王某某获刑3年6个月,判处罚金210万元;其母宋某获刑4年,判处罚金690万元;且违法所得1773.66余万元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涉案当事人均未再上诉。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知名大学法律系毕业高材生,案发后研究了大量判例资料,与其父母构筑了牢固的心理防线,始终紧闭牙关。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在案件嫌疑人集体“零口供”的情况下,专案组基于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内幕交易罪法律渊源,历史沿革的认识,认为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罪具有共同的表现形式。
从刑法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本意角度出发,参照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司法问题的解释》,在证明王某涉案账户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时,应当认定涉案账户相关交易行为是利用未公开信息而进行的。公安机关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检法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为案件的成功判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资深顾问万志尧对记者表示,本案的证明规则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此外,在司法解释出来之前,本案量刑也具有一定参考意义。记者还了解到,本案已被纳入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解释的参考案例。
业界呼吁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老鼠仓”案件是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比例最高的一类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4月25日发布《证券犯罪检察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2年至2017年,该院共办理涉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1件12人,约占案件总数的52%。特别是2015年以来,每10件证券犯罪案件中,有9件均为“老鼠仓”案件。不仅如此,“老鼠仓”案件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
为有效预防和惩治证券犯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及时完善证券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惩治证券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提高打击证券犯罪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对新型证券交易形式和“上下游”环节的监管,避免形成新的风险集聚地和监管盲点;协助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完善内控机制,争取从源头遏制特定信息的非法扩散与外流。
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控系统全面升级、执法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资管机构一批长期隐蔽的“老鼠仓”交易陆续曝光,相关从业人员受到法律严惩。
记者了解到,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下,证监会深化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执法合作,进一步健全打击“老鼠仓”的协作机制。同时,“老鼠仓”案件的刑事司法解释立法工作也正在积极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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