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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开始征求行业意见

12月15日,保监会就《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要求各保监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反馈。

《监管办法》在前期五项具体监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要求、监管框架、评级方法以及对应的差别化监管措施,是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的总领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监管措施等,并针对特殊情况和原有法规适用作出说明,共5章38条。

上半年,保监会发布“1+4”系列文件,强化监管,整治乱象。

其中,“1”是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是当前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4”指四个落实文件,分别为《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从防风险、治乱象、服务实体经济以及监管政策等方面,筑牢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这五个文件,成为我们今年下半年怎么来强化监管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的系列文件。” 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主任赵宇龙在“2017中国新金融高峰论坛”上表示。

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也是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其中,普通账户是指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保险公司资本金参照普通账户管理;独立账户是指独立于普通账户,由投保人或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的资金账户。

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压力测试在资产负债管理决策中的应用,加强期限结构匹配管理、成本收益匹配管理、现金流匹配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评估体系等,并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监控和报告程序,定期编制和审议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保监会指出,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有利于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稳健配置,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有利于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有利于弥补监管短板,增强监管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赵宇龙表示,保监会要在资产端、负债端、资本端、资产负债匹配四个方面完善监管规则。在资产端,全面实施对资产的穿透性监管,并增加对资产集中度风险的资管要求。在资产负债端,强化资本负债管理,改进利率风险资本要求,提升行业偿付能力。

为了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保监会将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监管办法》予以修订完善,并将在明年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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