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在一审败诉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据财新报道,12月19日上午9点半,北京高院公开审理此案,由北京高院副院长吉罗洪担任审判长,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亲自出庭应诉,黄炜此前长期在法律部任职,为法律部主任和证监会首席律师。
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于2014年1月3日,取得证监会的发行上市批复。
此后,欣泰电气的虚假财务数据引起监管层的关注。经过对欣泰电气近一年的调查,证监会于2016年7月5日,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作出处罚,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因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后不能恢复上市,且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证监会称。
证监会调查的结果显示,欣泰电气为实现发行上市的目的,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致使欣泰电气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且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还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这份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及实控人的违法行为分别构成证券法第189条所述欺诈发行和第193条所述虚假披露行为。证监会责令欣泰电气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温德乙、刘明胜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然而,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被行政处罚,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也需承担责任。
2016年7月29日,证监会要闻显示,其对欣泰证券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及审计机构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罚款,共计约7000余万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采取不同年限的市场禁入措施。
但欣泰电气表示不服处罚决定中针对公司的部分,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1月30日,证监会决定维持针对欣泰电气的处罚。 此后,欣泰电气、胡晓勇和温德乙表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分别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中针对公司的部分及后续行政复议决定。
2017年2月28日,北京中一院开庭审理了“首例欺诈发行强制退市证券行政处罚案”。
2017年5月4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定欣泰电气及原董事胡晓勇相关违法行为成立,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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