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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保险业的门槛正在抬高。

3月15日晚间,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240.SH,下称“华业资本”)发布公告称,放弃收购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人寿”)的股权。究其原因,主要是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认定,华业资本无法满足保险公司股东资格。

对此,3月19日,长城人寿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本次华业资本终止受让长城人寿股权属于企业间正常的投资运作行为,对长城人寿正常经营发展无任何影响,长城人寿欢迎符合保监会要求的企业成为股东。

值得一提的是,3月7日,保监会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4月10日起施行。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目前,已经按照新规要求进行审核,旨在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和各类风险,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

放弃受让5.86%股权

回顾华业资本“弃权”之路。此前,华业资本拟投资80977.484万元受让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广厦京都置业有限公司、拉萨亚祥兴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转让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的长城人寿323909936股股份(11.51%股份)。

此后,长城人寿部分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鉴于转让方均未参与长城人寿增资,长城人寿增资完成后转让方合计持股比例下降,因此将转让方的合计转让长城人寿股份比例调整为5.86%。转让方合计转让长城人寿股份数及转让金额不发生变化。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审核过程中。华业资本获得保监会反馈,依据相关规定,认为其无法满足保险公司的股东资格。究其原因,一是华业资本母公司于2016年亏损;二是收购资金来源不能视为自有资金。

对此,华业资本认为,主营业务均由下属子公司运作,母公司本身为管理公司并无生产经营业务,利润来源主要是子公司分红及转让子公司股权,并且母公司每年财务费用及管理费用支出较大,因此母公司不能保证每年稳定盈利,但从合并层面看已经实现多年持续盈利;股权收购资金主要源于子公司的售楼款及收回的金融产品投资款,符合其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的制度规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最新修订的《办法》发现,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四类,其中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为财务Ⅱ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在符合财务Ⅰ类股东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等。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对股东持续出资能力有质疑,毕竟母公司是实际控制人,若对保险公司持续出资,需要母公司支持,但是母公司处于亏损,并且未来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对其受让股权的审批格外谨慎。更重要的是,对于资金来源的质疑,《办法》禁止利用杠杆资金收购保险公司股权,如果对此存在质疑自然不会放行。”

最终,华业资本考虑到收购事项持续时间较长,资金占用过大,能否获得保监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决定放弃收购长城人寿股权事项。

发展经历“一波三折”

事实上,近年来,长城人寿的发展可谓是“一波三折”。从业务上看,自2005年成立以来,长城人寿有7年时间一直处于亏损期;直至2012年,长城人寿首次实现盈利;这一盈利状态保持了4年,2016年,长城人寿由盈转亏,净利润-5.18亿元。

在人事上,长城人寿四年四换董事长。2014年,长城人寿原总经理董利平担任新任董事长获批;时隔一年,2015年,长城人寿主要创始人、首任掌门人王功伟重新归位,出任长城人寿董事长;不过,随着王功伟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长城人寿董事长变更为胡国光;2017年,胡国光退休辞职,白力出任长城人寿董事长。

根据长城人寿偿付能力报告,自2017年2月起,白力担任长城人寿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新闻处副处长、处长,北京市金融街建设指挥部党组书记、常务副指挥。

在此之后,长城人寿迎来历史上最大规模增资,50亿元增资获得保监会批复,注册资本增至55.32亿元。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信息,长城人寿股东中的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下称“北京华融”)、北京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金昊房地产”)、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金融街投资”)、厦门华信元喜投资有限公司、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股东参与了增资。

增资完成之后,北京华融持有长城人寿股份19.99%,北京金昊房地产持有长城人寿15.57%,北京金融街投资持有14.87%,这三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增资后的持股比例较增资前未有变化,合计持有长城人寿股份50.43%,仍旧保持了实际控制人的位置。

此外,长城人寿在这一轮“严监管”中亦被处罚。在“开门红”期间,保监会发布公告称,经查,长城人寿向保监会报送备案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产品在计算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换句话说,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违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不符合相关规定。

从上不难发现,长城人寿经历的问题正是中小保险公司的“通病”,包括经营、人事、偿付能力、转型等压力。当前,在保险业回归保障的背景下,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式、增长动力和竞争格局都在改写。中小保险公司船小好调头,应该强调发展的均衡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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